律师解析:
在房产交易领域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没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对定金罚则做出明确约定,且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相应的约定条件,那么守约方是享有权利据此没收定金的。
众所周知,定金是一种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的担保措施。
当买方出现违约现象,诸如未能依照约定时间支付同等价值的购房款项,或者选择放弃购置房屋等等,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按照约定没收定金;
反之,倘若卖方未能如期按约交付房屋并履行义务,例如实施一房多售策略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失信行为,此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索回原本支付的定金以及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定金的金额千万不能超过整个主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数额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失去定金应有的法律效力。
此外,在此类问题上,主张没收定金的一方还必须负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反承诺和约定的相关事实并且满足适用于没收定金的各项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