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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的纠纷是什么官司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销售交易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归类于经济纠纷案件范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买方因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要求卖方提供适当的赔偿,且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款项的一倍:第(1)种情况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在未告知买方的情况下擅自将此房屋抵押给了其他人;
第(2)种情况是,在合同签署之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转卖给了其他买家。
此外,根据第九项规定,若卖方在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过错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方有权要求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以及要求卖方给予适当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款项的一倍。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第(1)种,卖方故意隐匿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向买方提供伪造的预售许可证明;
第(2)种,卖方有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
第(3)种,卖方故意掩饰所售房屋已经转卖给第三方,或者表明房屋为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对于第十项条款的解释为,倘若买方认为卖方和第三方已经进行恶意串通,进而订立了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且房屋实际交给了第三方使用,这使得买方无法获取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买方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裁定卖方和第三方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效力,此申请应该予以认可和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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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6: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