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纠纷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屋二卖”问题的法律裁判,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如果两份买卖契约均尚未进入履行阶段,我们应当优先考虑采取签署顺序较为靠前的契约作为依据; 其次,若其中一方的购买者已经成功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我们理所当然地要遵守物权至上的原则; 第三点,当买卖双方都未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必须尊重占有的优先保护;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其在契约中的责任,那么就应该优先执行该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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