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未备案算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约定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该合同中仅明确了交房日期和取得大产证以及小产证的具体时间节点,那么这被视为违反了合规要求,属于违约行为。
尽管在这类情况下,开发商并没有受到合同备案的限制,但若在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其将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尚未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该合同也未被主管认定为有效,那么此类预售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然而,倘若开发商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预售合同仍有可能被法院视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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