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开发企业未依照承诺如期交付住宅,关于此类争议问题,可将之交由国家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裁决及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全面管辖全国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的法定权力。
在此种情形之下,业主或购房者可向商品房开发企业发送正式的催告函,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赔偿因逾期交付而给业主或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
倘若在收到催告函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商品房开发企业仍未完成交房手续,亦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业主或购房者便享有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