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意向书已签定金退给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意向书中涉及到的定金事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当发生违约事件时,会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若买卖双方已签署正式的《认购书》或正式的《购房合同》,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可充抵房价款项; 如果在此过程中,任一方违反先前约定,那么根据协议的规定,将会采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方式来追究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例如,若买受人未能按照认购书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合同,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购买意愿,此时,“定金”将无法退还至买受人手中; 反之,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决定不再购买该套房产,同样地,“定金”亦无法退还。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还的:首先,若买卖双方仅因销售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订正式合同,卖方应将定金归还给买方; 其次,若卖方尚未获得预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等因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合同无效,则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卖方需将定金退还给买方,且过错方还应对对方承担利息损失或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卖方虽未将认购书中明确的房屋转售他人,但对认购书中的关键条款,如价格、面积、付款方式等进行了修改,致使买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则应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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