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会延期交房的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地产项目,主要是指未能如期履行与业主之间约定的房产交付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原则性指引,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以及买家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经买方催促后,若卖方在法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那么买方有权依法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正式催促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促,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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