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地延期交房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延期交房所引发的违约责任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项行为确实构成违约现象,进而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操作中,能够做到及时支付违约金是最为有效和直接的解决途径。 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循合同条款执行; 反之,若合同并未就违约责任做出详细规定,那么便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的额度。 具体而言,当房屋未能按期交付使用时,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的额度可参照如下标准予以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计算。 此外,除了主张支付违约金外,若符合法定条件,购房者亦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相关法规,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当事人即可申请解除合同。 因此,在面临延期交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还是通过解除购房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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