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和解协议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您拥有权力向该企业提出敦促,要求其尽早完成房产交付工作,并共同商定更为具体的交付时间。
若经过您的敦促之后,相关方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实现房产交付,那么您便享有单方面解除与开发企业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倘若开发企业未能如期完成房产交付,依照购房合同中的规定,他们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如果在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那么法院将参照在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产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或者由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相同地区、相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水平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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