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得要求撤销房产交易,唯有符合以下特定条件之一方可考虑取消交易:
首先,逾期交付房屋期限已超出交易协议预先设定者。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充足的合法证明文件及相关授权书,造成合约无法达成法律效力时。 再者,未经购买方同意,开发商单方面擅自更改规划设计。 随后,如购买者未能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 次之,无法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以支付交易费用。 紧接着,实际测量出的房产面积与原定暂测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规定的3%幅度。 然后,房子本身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接下来,卖家没有通知买家就将房屋非法抵押给了他人。 再次,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中涉嫌欺骗行为。 接着,卖家有意向购买者隐藏该房产属于应征用货币赔偿事宜的公寓这一真实情况。 最后,涉及的公寓户型与原始规划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误差范围。 另外,还有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购买意图无法实现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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