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明确载明用以购置房产之资金并未依约按时支付,则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该借款人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具体包含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偿性或修复性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债权人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等。
若在借款人已经清偿完借贷本金及利息之后,债权人仍有其他方面的损失,例如由于未能及时购置房产所引发的额外经济损失,根据第五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法理,借款人应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优先尝试通过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偿还剩余的借款本息,或者对因未能及时购置房产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堪忧,债权人还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