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购房者因筹集资金困难而产生拖欠房贷之意向,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贷款方有权请求欠款方依照合约所定的日期归还所有欠款。
若至约定之日止,借款人尚未及时清偿上述款项,根据第六百七十六条的法规,借款人务必依照协议内容或国家对于该类事项的相关规定缴纳逾期利息。
实践之中,贷款方可先通过与借款人沟通协调来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贷款方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若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却故意拖延还款,法院可能会做出判决,责令其履行还款责任,甚至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以抵消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