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可以办理贷款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具备贷款资格。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使用贷款来支付相关费用,因为拆迁所提供补偿款项通常会远超购房所需的费用。 针对安置房的贷款办理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贷款申请人需具备本地永久居住证明或者有效工作签证; 其次,申请贷款时,自封存公积金起至申请日期为止,需要至少一年(含一年)的正常且衔接的缴款记录,对于新开户的员工来说,则需要有至少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正常且衔接的缴款记录; 再次,拆迁对象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房屋项目; 接下来,对于申请购买的安置房,贷款方需要同意接受该安置房为全部抵押物;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需要保持稳定的财务状况以及优秀的个人信用记录,以便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最后,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经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将无法申办此类贷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可分为由重大市政建设工程引发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以及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致使拆迁公司通过其它渠道为拆迁户购置的中等价位商品房。 其中,第一类无法进行贷款操作而第二类则应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可以进入市场流通并实现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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