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无法交房,如何应对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很遗憾地承认,开发商未能按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这无疑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
根据相关的商品房买卖法令以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我们应该尊重并遵循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金补偿方式来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和救济。 若商品房买卖协议中并未明确标注违约金具体额度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那么相关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将依法参考以下标准予以厘定: 即逾期交付使用的房屋,应按照房屋交付使用期间近期发布的相关主管部门公告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当出现某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降低要求时,我们会依据法院提出的要求,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为限,适当调整违约金; 同样,如果某一方因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增加违约金,我们将依据实情,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认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遵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价款,而卖方也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经过圆满且郑重的催告后,在合乎情理的三个月时间里,若问题仍未解决,买方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无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商定制止权效力的情况时,解除权应在对方已经接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行使。 如果对方未作任何催告,则解除权的有效期为解除事宜确立之日起至上溯至一年具满这段期间。 超过此一期限不再行使得话,意味着解除权已告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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