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愿意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房以作为生活的基础。
然而,对于婚后所购得房产是否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却并不是那么容易判断。 众所周知,买卖房产可谓是一项复杂且周期较长的任务: 从签署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直到完成房屋交付以及办理相关证件确认房屋所有权,往往需要耗费相当一段时间。 而若是在此期间恰好又与结婚登记存在时限上的重叠或者交叉,我们就要审慎地考虑包括购房投资、产权登记状况以及结婚日期等因素在内,才能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因为房产证是在婚姻之后才取得的,并不意味着这种房产自始至终都是两人共享权利的资产。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最关键之处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购房资金来源于何人; 其二,何时出资购置的房产。 只有当夫妇俩在婚后有过共同投资购房的行为,这套房产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 然而目前,父母出资支持子女购房或者某位配偶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接下来由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后续贷款的现象在社会中颇为常见。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例时,法院往往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将房产所有权判归登记方所有,但同时也要求该登记方需对对方的无论共同还贷支付的金额还是这些金额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都必须在离婚时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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