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房产交易合同生效权的评判标准及处理原则:
对那些在同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所达成的农村房产交易合同,我们应当作出其有效性的肯定; 而针对那些把房产出售给出乡居民的情况,如果能够获得相关组织与管理部门的认可,那么此类合同也应当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这些出卖房屋的情况未得到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明确许可,则这类合同理所当然应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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