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延期交房35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则应被认定为构成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之后,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仍无法如期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适当合理的解释与理由,那么购房者便可选择解除该份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促后能够在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该份合同,但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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