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办理购房贷款时,究竟应该选用何人的身份作为申请者,常常会直接影响到所购房屋的权属关系,因此不得不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
假设在审核过程中认定了购房者是某个特定人士的话,那么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署名也应当与之相符。
反之若基于其他考虑采取了不同的方案,例如选择由其配偶,而非买房者本人来进行贷款申请,那我们需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考量和确认,是否能够实现所购买的房屋为两方共有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债务责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只有如此,才可能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夫妻中另一人为贷款人,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完成购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