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欲解除房产交易之契约关系,可经由各合同签约主体间商议一致而予以解除;倘若在合约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了解除事由,当预定的解除事项浮现之时,被赋予解除权利的一方便得以行使协议解除权进而解除合同;反之,若在交易履行期间,因其中一方向违约导致未能实现合同原定之目标等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另一方则享有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解除权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行使,自通知送达至相对方之日起,契约即告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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