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与订金的退还问题,一般来说是无法一概而论的。
定金作为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其意义在于通过预交一定额度的资金,来保障合同双方能够有效履行各自应尽之义务。
具体而言,就如契约双方在提前约定时所提出的,为了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其中一方需根据相关法规,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
待到双方均已完成各自责任之后,实际实施了付款义务的一方则有权利回收已支付的定金,或者以定金充当原本应付或应收的相应价款。
然而,倘若由于无法归咎于合同双方的原因,例如环境因素等导致买卖双方需要解除合同,卖家理应退还支付订金的一方所支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