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登记事务具体可细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手续。
然而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其切身利益具有实际影响的仅有转移登记环节而已。 所谓“转移登记”,即针对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或转让等合法法律行为发生变更之际进行的专门化管理与记载性的登记工作。 唯有当购房者的姓名被正式登记于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之上,方能被认定为真正拥有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属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人们常提到的“房产证”实际上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另一种称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精准无误地记录反映不动产物权信息,且证书记载的事项原则上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完全一致。 在此情况下,若出现证书记载与登记簿记载不符的情况,则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数据为准。 因此,即便您手中持有书面的房产证,但倘若该房尚未办理过转移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依然并非您个人所有。 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纷争,患者购买房产后以便顺利完成房地产的转移登记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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