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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以下是关于在京缴纳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详细规定:
第一条,需购置自用住宅房产者,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在购置自用住宅房产时,请向建设、土地等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适用于需要对现有的住宅进行翻新、大修维护的业主,请向规划行政等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四条,对于即将退休的员工,须提供退休证明;
第五条,若劳动者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与单位解除了劳务关系,应提供经证实的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解约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若是在与原单位解约后的五年内尚未寻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则需提供相关的未就业证明;
第七条,如有出国定居打算的职工,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第八条,在户籍迁移过程中,若户口需要从本省行政区域迁出,则必须提供迁移证明;
第九条,对于需要偿还购房贷款利息的职工,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作为依据;
第十条,每月都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需要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及住房租赁合同为凭证;
最后一条,如果异地务工人员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户口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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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8: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