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延迟交付业主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您遇到楼盘延期交付的情况时,我们建议您首先启动书面催促程序,敦请开发商在合理而适当的时间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
若经过慎重考虑后,您认为在给予其三个月期限的催告后,开发商依然未能按照承诺如期交付住宅,那么您在此阶段便可主动选择与他们解除合同,并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即便是发生房屋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是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下,只要双方都在被及时地进行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旧无法达成履行义务的共识,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解除整个合同的申请,除非当事人之间已经有了事先另外约定的那这种情况除外。 然而,当法律对此问题尚未做出明文规定或契约双方并无特殊约定之时,在受到对方的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则被确定为三个月。 需要特别注明的是,若此时对方并无进行催告行为的话,解除权限应当在解除权力生成之日起的一年内实现;若届时仍未有所动作,解除权将自动失效并丧失效力。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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