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品房噪音超标可以退房。一、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约定,争议房屋的使用性质为“居住”。因此,被告交付的房屋应符合“居住”使用的标准。虽然双方未约定“居住”使用的具体标准,但依据被告交付的标的物至少要符合行业标准。
二、依约取得的标的物在品质上存在瑕疵,无法达到正常居住标准,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符合“居住”标准应为合同的根本性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标志;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居住”标准,属于不适当履行;
《民法典》第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据此,不符合“居住”标准成为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订约的目的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三、交付的房屋存在品质瑕疵。
同时,在交付房屋时,没有向告知商品房的状况。据此可认为,未履行瑕疵担保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标的物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