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 |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为: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再转让时,买卖双方应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过户;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按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规范优惠价比规范价更优惠,想再上市买卖时,与规范价产权房改房的买卖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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