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有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律对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有:
(一)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在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三)赔偿损失,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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