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职工有下列12种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退休;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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