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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公司股份转让程序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律师解析:
1.召集公司最高决策主体——股东大会,以商讨相关事宜;
2.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及聘请专业并具备优秀资质的律师团队,以进行深度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3.请出让方与受让方充分展开实质性磋商及谈判,牢记以实现共赢为准则;
4.如涉及出让方为国有或集体性质的企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股权转让的申请,获得最终的批准才可实施;
5.在此过程中,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详实的股权价值评估以及财务审计的验资工作(对于私营有限公司而言,亦可根据双方共识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款);
6.如果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须先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立项并确认,之后方可送达至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公正公平且科学的估值,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严格细致的账目核对与审查;
7.出让方必需面向全体员工或所有股东召开会议,以获取其意见和建议;
8.股权有变动的公司更应如此,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三思而后行,并制定相应的决策;
9.待出让方与受让方就具体的股权转让条件达成一致后,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10.将签订完毕的完整合同及其附属材料送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产权交易中心加以审阅和审批,同时,进行实体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对于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此步骤可省略);
11.最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到各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确保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化和规范化运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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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23: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