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能否进行工商备案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隐名股东能否进行工商备案以及即便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实质上已出资的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转售股权的权利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首先,尽管未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即隐名股东并非法定意义上的股东,但是他们依然有权将自己所持有之股权予以转让; 其次,不可简单地认为未进行登记就是没有作为股东的资格,因为在公司及其股东内部,对于各种股东身份及其持股份额的确定,都有着合法且有效的约定; 第三点,如若隐名股东(实际上的出资方)得到公司其余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便可被正式接纳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第四点,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两者间的关系为公司及另一部分股东们已知晓且接受,那么,他们即不必再次获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赞成票; 最后,为维护有限责任制公司的人合性质,保障公司的稳定性,隐名股东在显名之前需取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首肯。 而且,如果公司已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或分配利润给隐名股东等方式认可其股东身份,这也将视作已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然而这样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自然无法对公司造成有效限制。 若是隐名股东与其显名股东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股东所了解并接受,甚至于公司已经通过让其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或者分派赢利给隐名股东等方式承认其股东地位,那么也就无需再取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首肯。 隐名股东若持续以自身名义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关表决权,那么在司法层面,法院将会判定该投资人为具有股东地位之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向各股东开具的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其份额的官方文件都是具有有效性的。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并不是根据工商登记设立的股东,他同样可以据此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持有相应的股权。 在涉及到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纠纷的情况下,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无权享受股东权益,而应该是依据其他的综合证据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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