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未出资到位转让股权后需要承担责任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业主未能有效或充分执行其出资义务,便盲目转让股权时,受让人理应对此知情或应有知悉;若此时公司向该股东提出申诉,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及追究受让人相应的连带责任时,大气磅礴的人民法院定将予以全力支持;如果公司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进行法律诉讼,并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负起连带责任的话,人民法院必定义不容辞地予以支持。
当受让人按照上述规定强制承担相关责任之后,向前述未能履行或未全力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回损失的行为,人民法院亦会鼎力相助。 然而,如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话,则不受本规定约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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