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一致同意不用开股东会是否合法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关于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的相关定义来看,这两者在组织构成上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股东会被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形成主要的依托便是那些相对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东们共同组成了这个机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股东会。 然而,股东大会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形成主要依赖于那些规模较大的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股东们能够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并表示同意,便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是可以直接做出决策。 然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涉及到公司重大决策的事项都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对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特殊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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