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有没有权利转让股权呢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外,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因此,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债权转让性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在股权代持方同意或根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下,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为有效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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