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注册后,如何承担其债务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贵公司在没有圆满履行清算义务之前便已经完成了公司注销手续,我们在此向您强调,若贵方的权益尚未得到充分清偿之时,债权人有权举证并诉求公司的股东或其实际核心运营者对相应负债负责。
根据相关法例规定: 1.若公司注册资本额无法足额到位或存在虚假出资、夸大注册资本等情况,使得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未达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基本要求,从而使得公司无法享有法定法律人格的情况(也可理解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应由相关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2.如出现股东擅自转移公司资产以导致公司履行合约能力匮乏的现象,则需在他们擅自转移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之责。 3.只要实质性的公司股东只有唯一一名,其他股东只担任名义上的股东或虚拟股东,那么实际上的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而名义上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对于那些名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却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类型,企业主应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变为单一人,并且在六个月之内既未吸引新的股东加入,也未进行企业性质更改的登记时,该单独股东同样需要对此类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制责任。 5.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进而需要控制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受益无法清晰分离,以致于双方的财务状况极其混乱; (2)公司和股东的资金混合在一起,并持久地使用同一账户;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连续性地混合在一起,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以及交易价格都受到同一控制性股东的支配或操纵。 所谓的控制型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并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活动产生深远影响的股东,这种股东可以是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当然并不仅限于此。 6.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搅不清,股东业务和公司业务不分彼此(也称为关联交易),这样一来公司的人格将被股东完全吸收,不再保持其独立性,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制且连带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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