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伙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自愿退伙:
此种情形源自于合伙人自主意愿的驱使下,决定从合伙企业抽身而出。 造成这一局面或许是由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发生了转变,亦或是对合伙业务产生了厌倦情绪等等。 2.法定退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合伙人不幸离世或被法律宣布为死亡; 合伙人无法偿还债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勒令关闭、撤销,甚至是被权威机构宣布破产等等。 3.除名退伙: 如果某位合伙人未能履行应尽的出资责任,或者因其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合伙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还包括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等问题,只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便可将其除名出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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