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该项业务行为的种类包括两种情况——由合伙人亲自决定的自动放弃参与经营活动,以及迫于法律规定而必须于合伙企业中卸任的情况。
前者,即所谓的自愿退伙,主要是由合伙人自主决定其是否愿意再继续参与到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或合作活动中;
而后者,则可以归结为法律上所定义的法定退伙范畴,其中涵盖了多种可能导致合伙人无法继续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原因,例如,合伙人的不幸去世或是被法院正式宣判死亡、完全失去了偿付债务的能力等等。
关于退伙时须执行的事项,根据各合伙企业之间达成的约定及相关法规,必须对共有的合伙财产进行详尽的计算与协调处理,以形成最终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