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所指的合伙企业,就是依据该法规而合法设立于中国境域内的众多类型的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而各合伙人需要对于企业负债承担不可分割的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有特殊情况下,该法律对此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额外的具体规定,就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执行。
而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不可分割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预交的投资资金来为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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