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合伙人一致通过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合伙企业自主解散时,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至关重要。关于合伙企业的退伙方式,可以划分成两类,即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其中,法定退伙主要源于相关法律规定所引发的退伙现象。本文将重点探讨自愿退伙这一情况。自愿退伙有两种常见的模式,分别为协议退伙以及通知退伙。以下罗列了四种可能导致合伙人协议退伙的复杂状况:(1)该退伙主要依据于我们之前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退伙事宜;(2)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协商,达到共识后决定退出;(3)考虑到某些合伙人已经无法再投入到当前的合伙业务中去;(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我们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中所设定的应尽职责。至于通知退伙环节,如果在当时制定的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合伙期限,那么在确保自身不会给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带来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便拥有向其他人发出退伙通知的权利。然而,此过程需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伙人,以上几点因素都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在决定退出合伙之后,他们并不能解除对原有的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欠债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退伙人对于因为他们在退伙前未能解决的问题而引起的所有合伙企业累积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的还款负担。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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