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的个体营业执照如何强行注销 |
分类 | 公司经营-工商税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当纳税人面临解散、破产、撤销或是其他特定情形,引起其终止纳税义务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是其他政府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之前,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申报手续。关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事宜,所需要的基本材料如下:
1.商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2.对发票库存进行清理、核销,并提供《发票领购簿》以及发票专用章(若无购买发票记录则无需提供); 3.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个体为两份); 4.国税局出具的注销证明书复印件(适用于共管户,此事项由各个县级税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由主管部门或贵府审批机关签发的正式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做出的注销决定证书(如果是由于《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引发的注销需要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余必要资料。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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