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户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
分类 | 公司经营-工商税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个体户核定征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计算公式: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月1日至《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发布前(3月26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法律依据:
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四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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