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带病保险拒赔如何维权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而对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非法侵犯时,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涉及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首先应该由承保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仍然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那么剩余部分将由承保商业性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填补受害方的全部损失,那么剩下的部分就需要由肇事方和受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在此次案例中,由于被告刘某未能及时配合导致车辆出厂时间延迟,从而产生了一定的间接经济损失,然而这笔损失并未直接源于交通事故本身,因此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仅需负责赔偿修车费用以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而刘某则需承担因车辆出厂延迟而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余元。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并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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