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定责后可以再次复议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故定责完成后,倘若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在接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三天之内,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此复核申请需要详细地载明复核的请求、相应的理由以及主要的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书面复核申请后的五天时间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倘若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复核申请将不会被受理,并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其一,倘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该诉讼已经被法院受理;其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三,是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四,车辆是在道路以外的区域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当受理了复核申请之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所需要的期限为三十天。 案情回顾: 小朱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在收到认定书3天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递交复核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小朱认为自己情况不属于不受理情形,但交管部门却以该事故采用简易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复核申请,符合申请复核的程序要求。 2、交管部门以事故采用简易程序为由不受理,依据相关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确实属于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交管部门此举符合规定。 3、复核审查期限30天的规定在此案中虽未实际进入审查阶段,但也是相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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