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预售账款,亦称预收账款,乃是企业向购买方预先收取的购货订单定金或部分货款之意。
企业在实际销售商品、供给产品服务或劳务之际,将先前预收的货款予以抵销。 预收账款的产生依据在于买卖双方的协议或合同,由购买方向供应商预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额)货款,从而构成的一项负债。 此项负债需用后续的商品或劳务来偿还。 至于合同资产,则是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后,享有收回同等价值资产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受到除时间外其他因素的影响。 合同资产是基于合同约定,具有未来的经济流入,但同时也附带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唯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之后,合同资产才应被确认为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所持有的、无条件地向客户索回同等价值资产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进行独立的会计记录处理。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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