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胁迫乘危,合同效力咋认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精神上存在对另外一方实施欺骗性的行为以及借助威胁等手段进行欺骗,甚至在别人利益受到侵犯时趁机抢夺其利益,从而使得另一方在处于违背其本来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更改了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将会显示为无效。
如同字面所述,这一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并不深奥,但遗憾的是,往往会有人在此类行为发生之际忽视甚至遗忘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假使当以上三种情形真实地发生时,我们能够找到相应的书面证据,那么,义务方将有责任把这些证据原件妥善保存在手心; 然而,若是以上三种情况仅为口头承诺亦或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作为证据,那么我们将尽力寻找证人证言或者是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获取有效证据。 若最终被证实劳动合同确实属于无效状态,那么劳动者之前付出过的努力,雇主应当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补偿; 与此同时,雇主也有权立即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负担额外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