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有哪些标的物交付方式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出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操作形式:
首先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货物交付由出卖方负责代运,此时,出卖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径来完成交付工作,若因违反该条款而导致产生额外费用,此部分责任应由出卖方自行承担; 其次,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由买方自主提取,那么出卖方有必要依据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前往其营业地址,仓库所在处或者预先商定的指定地点提取货物; 最后,如果合同约定货物由出卖方负责配送,那么出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买方的具体要求,自带运输工具,把标的货物送到买方所指定的地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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