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使用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
定金乃是独立且具有单独性的责任形式之一范畴,与赔偿损害可以相辅相成。 所谓定金,乃双方合同承诺下的产物,一方在合同尚未达成全部履行之前,依照约定预付出一定量的金钱或者等价财物作为保障,旨在保证合同得以顺利进行。 因此,不管损害是否已经实际产生,只要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不履行情形,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其承诺,便无法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为接收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需要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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