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否属于有偿性质的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保管合同既可能成为有偿合同,亦可能转化为无偿合同。
其本质内涵在于,保管方负责妥善保存委托方所交付之寄托物品,且最终需返还原物。 在此过程中,寄托人至保管处进行各类消费行为如采购商品、用餐或住宿等等,若将相关物品存放于双方预先确定的地点,均可被视为保管行为,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依据事先协商达成的条款或遵循行业公认的交易惯例另行设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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