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善意取得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对于遗失物之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利收回遗失物。 若该遗失物已经通过转让而为他人物占有,那么权利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之人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或者自知晓或应当知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索取原物返还。 然而,如果受让人是通过公开拍卖或从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处购买该遗失物的,则权利人主张原物返还时需支付给受让人所支付的相应成本费用。 当权利人将所付费用支付之后,他们仍保留对无处分权人士的追偿权。 既然善意的受让人在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本存在的权利自动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获得物权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物权的情况则除外。 其次,关于盗赃物是否适宜适用善意取得,同样依照民法典有关遗失物品的规定,遗失物尚且无法严格按照善意取得来进行处理,那么基于类推思维,盗贼之赃物也不应严格按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完全不知情的买家拾得的不法物品,如其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渠道购得的,可视为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但是,如果失主自愿向买家支付适当价格,以图重新收回原物,那么这应当得到认可和许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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