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何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遗失物,系指物之所有权人于无意丢弃该物之前,便使得该物与自身无法紧密相随,此刻的物并不构成无主物的范畴。
在此种状况之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对物的所有权人产生极为显明且严重的不公待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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