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开庭委托书中托付人是谁,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委托人”乃意为自身,即本尊;而托付之人,亦即受托者,乃是协助自我的助手。在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向受托者出示其授权的法律文件,以此来代其行使各种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委托人,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更改或撤销。若被委托人有任何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人则有权终止该项委托协议。在委托人委托书中所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内,所有被委托人所行使的权利以及应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均须由委托人承担。在此过程中,被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关于委托书的形式,既可以采用手写方式,也可以选择打印版本,只要经过签字盖章确认便可生效。 至于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这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因为办理公证虽然能够增强法律效力,但是需要额外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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