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其管辖权通常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或者保险财产标的所在地的法院负责。然而,对于由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原告有权向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管辖权分为了级别jurisdict和地域jurisdict两大方面。
在法院级别划分上,若保险合同纠纷未牵涉过多的外国人或国外公司,且在所在地区并未产生普遍性影响,那么这类案件通常会由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各区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但若案件涉及到了大量的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亦或是案情错综复杂,那么此类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接手处理。而如果案件在全省、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参与一审的审理工作。 至于地域jurisdict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负责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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